【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并非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直接抵扣,部分情况下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即将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不可抵扣项目,计入成本或费用。以下是常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1.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材料或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2.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员工食堂、福利用品等。
3. 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4.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5.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出口货物、特定农业产品等。
6.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用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
7. 用于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招待客户的餐饮、礼品等。
8. 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如生产设备用于免税项目等。
这些情形均需在发生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调整当期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对照表
序号 | 转出情形 | 具体说明 |
1 | 用于免税项目 | 如生产免税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服务等 |
2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员工福利、食堂餐费、个人用品等 |
3 | 非正常损失 | 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
4 |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 如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业务 |
5 | 免征增值税项目 | 如出口货物、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等 |
6 | 非应税项目 | 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如基建、修缮等) |
7 | 交际应酬支出 | 如客户招待、礼品、会议费用等 |
8 | 固定资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 如设备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 |
通过以上情形的明确,企业可以在实际经营中准确判断哪些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避免因错误抵扣而引发税务风险。同时,也便于财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