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原《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被整合并进行了调整。其中,“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在新法中已被取消,相关内容被纳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具体为第1064条。本文将对这一条款的变化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其内容对比。
一、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概述
原《婚姻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容易导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额外债务。因此,为了更公平合理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订。
二、民法典第1064条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应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三、原条款与新规对比(表格)
| 项目 | 原《婚姻法》第24条 | 《民法典》第1064条 |
| 适用范围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
| 债务性质认定 | 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需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 |
| 例外情况 |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 | 无明确例外,强调用途和合理性 |
| 举证责任 | 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为共同债务 | 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
| 法律地位 | 作为独立条款存在 | 被纳入“婚姻家庭编”,成为整体制度的一部分 |
四、影响与意义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的权益与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负债”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更加审慎地评估借款对象及用途,增强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该条款的调整也反映出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进步,更加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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